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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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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网(微博)讯: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据李飞介绍,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其中,决定草案中关于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内容,占据了绝大多数。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对于网络身份管理的内容,亦成各方关注焦点。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据悉,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由此可见,立法机构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关注其实已有一段时间,并非“急就章”。

据参与决定草案起草者透露,起草者先后与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座谈,走访有关专家,到一些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汇总分析研究其他国家网络信息保护立法情况和近年来发生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具体到相应的监管部门,李飞表示,草案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对本决定确立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规范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李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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