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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保障网民隐私权的相关提案受到业界的关注。而与此同时,3月6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3.15剑指流氓软件 网民隐私保护和软件良性发展研讨会”上,专家们更是把目标直指流氓软件,分析其中的一些隐性侵权行为由于其“隐蔽性”而应该特别引起重视。
“隐性侵权”对社会危害更大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各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尤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所以,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在该法第二条将隐私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其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指出,隐私权虽然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确立,但并没有得到确切解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无法解决诸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害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基于此情况,去年年底,人大出台了《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定》,发展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加以规定,这个阶段称为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阶段。虽然我国对隐私权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快、比较全面,可以说已经接近或者在某些程度上赶超了国外相关立法。
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者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这是“显性”的隐私侵权。另外一种侵权是“隐性”的,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盗取他们的网络行为信息,某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些用户的隐私电子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非法目的。前者涉及到民事侵权领域,后者则更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朱巍说,这种“隐性”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在隐性侵权中,技术的隐蔽性掩盖了损害的显露,所以,为此维权的人比较少。
360涉案“隐性”侵权?
在本次论坛上,朱巍以南京法院已经受理的一件“隐形”侵害隐私权案例来说明隐性侵权的巨大危害。朱巍指出,这个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网络公司通过其浏览器非法监控、搜集和利用了用户网络行为信息,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朱巍的分析理由如下:
首先,该公司利用浏览器监控、搜集和利用用户网络行为信息是不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网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身份信息、注册信息等,还包括隐私电子信息和网络行为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前提下,浏览器擅自非法监控和搜集用户信息是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其次,该被告公司在其浏览器安装协议中明文写到“不会监控网络行为,不会搜集网民信息”,但是,通过技术检验,发现该浏览器利用云技术每时每刻都在监控用户的上网行为,并随时向服务器即时传送。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是对网民协议的破坏,也是对用户的欺诈。
再次,这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消费者把这个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却有网络公司擅自通过浏览器每时每刻非法搜集他的浏览信息、用了哪些图片、看了哪些网页、买了哪些产品、甚至打了哪些字、哪些字出现频率最高等都会由被告网络公司非法搜集,这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从道德上说是可耻的,法律上说是违法的。被告网站可能会辩称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为了消费者上网的安全考虑,但是我绝对不相信通过非法的行为可以能达到合法的目的。此外,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现在网络软件市场非常大,消费者有权安装或卸载一个软件,有权以前选择,以后不选择,这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但是被告的软件却擅自“代替”消费者选择哪些程序可以安装,哪些不能安装,甚至代替消费者去“卸载”一些和被告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软件。这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最后,被告公司还涉嫌利用对用户网络行为信息的监控,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被告公司的系列软件不仅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搜集,而且还主要针对竞争对手的软件进行监控,甚至以“鱼目混珠”的方式去蒙蔽用户,替代用户去卸载其他合法应用程序,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专家的探讨式发言结束后,360公司某领导居然在会场情绪激动地当众进行无理指责。对此,媒体纷纷猜测,朱巍列举的案例或许与360公司有关。也就是说,360公司可能在该诉讼中涉嫌“隐性”侵权。至于案件的审理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在315前夕期待一个阳光答案尽早到来。
对于如此“隐蔽”的隐性侵权案例,专家普遍认为,必须加大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力度。不仅从立法上做到有法可依,还应在司法和执法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这,正与我国两会上那些要求加大对网民隐私侵权保护的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想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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