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今日晚间发布公告,宣布与阿里巴巴、腾讯战略合作,并披露了股权变化情况。
公告显示,华谊兄弟将向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共计144,985,904股。其中腾讯认购51,550,544股,阿里创投将认购股票61,755,799股。定增后,阿里、腾讯所持华谊兄弟股份皆为8.08%。
与阿里巴巴合作余额宝、影视项目
在此次认购前,阿里创投未持有华谊兄弟的股份,而马云在华谊兄弟的持股数量为 49,912,200 股,持股比例为4.03%。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阿里创投持有华谊兄弟的股份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谊兄弟股本总额的4.47%,认购股份数量为61,755,799股;因华谊兄弟股本总额变动,马云持有华谊兄弟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3.61%。
双方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娱乐宝”相关合作。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方共同选择10部(数量暂定)“华谊电影作品”进行娱乐宝相关业务合作。
2、新媒体方面的合作。华谊同意就其享有相关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华谊电影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阿里及腾讯(包括其关联公司)进行合作。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指通过 PC、手机、Pad、互联网电视、OTT、高清互动机顶盒等非传统广播电视的视听媒体传播渠道对影视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双方将就“华谊电影作品”之宣传发行事宜优先开展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发行、宣传及收费合作。
3、电影项目的合作:华谊同意将“华谊电影作品”项下总投资额的5%至10%释放给阿里参与投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华谊与阿里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相互合作共同制作、发行5部(数量暂定)电影作品。
4、华谊同意就上述“娱乐宝合作影片” 、 “阿里参投影片”及“制作发行合作影片”项下华谊享有的剧本互联网在线阅读传播权、音乐作品互联网在线传播权及电影作品之游戏、动漫开发权等相关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阿里进行合作。
5、华谊将就其享有相关权利的衍生品(包括华谊自行开发且享有相关权利的旗下签约艺人相关之衍生品及华谊享有相关衍生品开发权利的“华谊电影作品”之衍生品)优先与阿里开展电商平台的合作。对于“娱乐宝合作影片”、“制作发行合作影片”及“阿里参投影片”,华谊将优先与淘宝网就线上票务销售进行合作,阿里将提供淘宝网优势资源对此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华谊旗下的实景娱乐主题公园如涉及门票销售及 O2O 业务,阿里同意优先协助华谊在阿里各平台进行推广合作。
6、在双方开展或实施具体的合作事宜之前,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各个合作事宜另行签订具体的相关协议,就每个合作事宜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约定。若华谊与阿里就本协议项下优先合作事宜与华谊与腾讯(包括其关联公司)之间约定的优先合作事宜在具体实施时发生冲突的,双方应与腾讯(包括其关联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与腾讯合作网游、影视项目
在此次认购前,腾讯持有华谊兄弟60,117,455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华谊兄弟总股本的 4.86%。 通过本次发行,腾讯将取得华谊兄弟向其发行的新股51,550,544股,从而持有华谊兄弟 111,667,99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华谊兄弟总股本的8.08%。
双方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IP 改编权的合作。腾讯同意将其享有相关权利的网络游戏或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作品的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华谊进行合作; 华谊同意将其享有相关权利的影视作品改编成互联网游戏、网络文学作品(剧本除外)、动漫作品(电影作品除外)的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腾讯进行合作。
2、新媒体方面的合作:华谊同意将其享有相关权利的影视作品之“新媒体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腾讯及阿里(包括其关联公司)进行合作。 “新媒体权利” 是指通过有线及移动互联网、IP 电视、互联网电视、OTT 机顶盒等各类非传统广播电视的视听媒体传播渠道对 IP 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
3、电影项目的合作:华谊同意将“华谊电影项目”项下总投资额的5%至10%释放给腾讯参与投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华谊与腾讯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相互合作共同制作、发行5部(数量暂定)电影作品。
4、华谊同意就上述“腾讯改编影片”、“腾讯参投影片”及“制作发行合作影片”项下华谊享有的剧本互联网在线阅读传播权、音乐作品互联网在线传播权及电影作品之游戏、动漫开发权等相关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腾讯进行合作。
我不觉得这是什么值得调查的事情,就算这个段子是假的,生活当中也处处在发生类似这样的真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