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微博|微信)讯:今天网友热议的网络热点是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快递员1.3万工资离职变2500……趋势君整理报道如下: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深圳一家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明确每个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实际操作时,有时候是20日发放,有时候晚于20日,从没有早于20日发工资。于是有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企业不服,表示约定好20日发,怎么算拖欠工资。
事实上,《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因故不能发的,最长延5日,需要更长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最晚不可晚于12号发上个月工资。极为特殊情况可于22日前发放,但这个是极少数情况,不可视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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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怎么才能让领导看到这个?
□ 如果月底就发当月工资好幸福。
□ 正道的光,谁叫你拖欠工资。
□ 这个案子给了我启示。
□ 我要是早看到这个新闻,我和我前老板打劳动官司的时候也给他加上这个。
趋势君观点:这种情况太多了,打工人果然还是要熟读法律。
快递员1.3万工资离职变2500
武汉洪山区的陈先生3月1日入职中通做快递员,4月10日辞职,本应该领取13980元工资,结果站点老板只愿意支付2512元。
站点老板万先生表示,陈先生在职期间是3月1日至4月10日,总派件是15533票,总派费是13980元。押金为一个半月,也就是45天派费。因陈先生未做到45天,无故离职中间产生的违约金应由陈先生支付。从40天派费13980元中扣除一半,陈先生实际应得派费为6992元。此外,陈先生入职期间承包了一个网点,将快件放置第三方驿站代收费用为2580元,由承包人陈先生承担。承包期间于安盛花园2栋租房40天,租金为1300元由使用人陈先生承担。承包期间操作费600元由承包人陈先生支付,扣除所有费用,实际支付他2512元。
陈先生不接受万先生的说法,他认为,入职时,万先生没有提过违约金一事,他对此不认可。
目前,中通快递湖北省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点正与快递员协商,会保证他的劳动权益和应得收入。
网友评论:
□ 快递行业越来越不好干,价压得太低。
□ 违约金肯定要事先说清楚的。
□ 都不容易,但1万3变2千多谁也接受不了。
趋势君观点:应得劳务收入自然不能少,应尽义务同样不能无视,扣款项目也要合法合规。
你可以犯错,你可以改,谁没有犯过错呢,但不能逃避错误,要正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