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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qi在SegmentFault上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微创新是不是创新-到底有没有意义”,有些讨论还是很值得去思考的,下面摘取了部分回答和大家一起分享:微创新是中国特色的一个词,这个词是中国人(确切的是说是李开复)发明的,但是这个概念其实在互联网上早有了。中国的一些网站往往会背上剽窃者的骂名,我们似乎也对c2c习以为常,已经不把他当作一个贬义词来看了。
但是作为互联网从业者,每当看到国外用c2c来形容中国网站,我就有一种如芒在背的感觉。表面上看是国内外对创新的定义不同,国外管原创叫创新,国内觉得借鉴你的思路自己再创新也是一种创新,也就是微创新了。
我思考了一下国内外的一些网站,发现一些很有趣的现象。
成王败寇的世界
考虑下Friendster,Facebook和Myspace这三大社交网站之间的关系,很显然后两者是模仿者,我无法考证这几个网站初期是啥模样,不过我估计也长得差不多。不过现在也没多少人说Facebook抄袭Friendster,事情很明显Facebook如此成功,而且因为它的成功,使得他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创新上。所以虽然他们起步差不多,但是到后来基本很难找到相同的印记。
所以这是个成王败寇的世界,你成功了所有的光环都属于你,不利于你的东西,会被自动忽略掉。
再创造更值的尊敬
注意我说的是再创造,举个例子就是Gmail。在它之前有在线邮箱吗?有!多吗?多!但是Gmail出来后,没人说它是模仿者,因为它几乎重新定义了在线邮箱的标准。同样也可以对iPhone有以上的分析,大家可以想一想iPhone之前我们的手机都是啥样,iPhone出来之后,一夜之间所有手机基本都一个模样了。
发现原有设计的缺点,重新再创造,是一件伟大的事情。
因此我似乎可以隐约抓到剽窃与创新之间那个模糊的联系了,或者说所谓的微创新那就是可以借鉴概念,但是要有自己的想法。因为如果要追根溯源,很难找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原创,只是借鉴多少的问题。
所以说可以借鉴别人的想法,但是更要有自己的想法。后者并不单是让你减轻道德上的负罪感,实际上它是你是否能够成功并超越的重要原因。
我觉得这事就不该私了,都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该按程序走。这样又博不了流量,也可以安心理赔,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