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微博)讯:根据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近日做出的裁定,Facebook上的一个"赞"(Like),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所涵盖的"保护言论自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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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5名原告之一的Daniel Carter表示,他在其上司的竞选对手页面点了"赞",结果该上司在竞选成功后把他给解雇了。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2009年11月,美国弗吉尼亚汉普顿(Hampton,Virginia)警察局警长B.J. Roberts第二次参选警长职位,其办公室5名员工倒戈向其竞争对手,跑去Facebook上为Roberts的竞争对手Jim Adams的页面点“赞”。当Robert赢得选举之后,他解雇当初那些为对手点过赞的员工。解雇理由包括指责员工妨碍“和谐有效的办公环境”。
随后,被解雇的5名员工们决定上诉,认为这样的解雇行为妨碍了美国第一修正案中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利。
直到2012年4月,东弗吉尼亚地方法院都对此案不予受理。理由是,Facebook上的“Like”按钮并不能被认为是切实的表达行为,不足以动用宪法保护。
今年9月18日,第四联邦上诉法院再次裁决,被解雇的员工胜诉。在周三公布的内容中,该法院表示,"通过互联网在一名政治候选人的页面表示喜欢或支持的言论,等同于其在自家前院展示政见"。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也对原告和上诉法庭发表了简短的支持。
我觉得养活自己没错,网红也是职业,但是既然擦边了就不要和体操联系起来,毕竟这是一项运动, 一项堂堂正正为国争光的运动,不能跟低级恶趣味挂钩,师妹怼得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