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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妙影电子”已经联系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两家律师事务所,对“小桔科技”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二是赔偿人民币八千万元,至于八千万元赔偿金额的依据,律师表示主要还是考虑被告方的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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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桔科技”对外公开的“嘀嘀打车”。 “妙影电子”已经获得国家工商部门确认的“嘀嘀”商标注册证。

上周,“嘀嘀打车”等宣布停止打车补贴,一场热火朝天的烧钱大战“熄火”了。但对于嘀嘀打车,另一场战斗才刚刚开始。

昨天,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妙影电子”)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对此,“小桔科技”在回复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已经在申请“嘀嘀打车”商标。

不过,“妙影电子”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所以“妙影电子”坚信,“小桔科技”不会申请成功。

记者了解到,5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根据记者调查,“妙影电子”成立于2009年1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旭华,公司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维,公司经营项目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妙影电子”认为,自己才是商标“嘀嘀”的主人,“小桔科技”未经许可,违法使用。

为了证明这一点,“妙影电子”所委托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提供了两个主要书面证据:

第一, 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

201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 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打车”商标。

“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2012年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还在复核。

据此,商建刚律师认为,“小桔科技”侵犯了“妙影电子”的商标权,“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两个字。“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已经注册了嘀嘀,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昨天,记者也联系上了“小桔科技”,公司公关部在回应中承认,“嘀嘀打车”还在申请注册中。“根据我国《商标法》,嘀嘀打车商标能否合法注册,尚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过程之中,迄今并无定论。”

其实,早在2月25日,“妙影电子”委托的律师就主动联系钱江晚报,反映“嘀嘀”的商标权纠纷。而当时,相关律师也表示,之所以联系媒体,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必要时获得公正的裁判。

昨天,“妙影电子”再次联系媒体,并在文三路某酒店举行了通报会。

会上有媒体记者对“妙影电子”发出了质疑:为什么在这个时候选择起诉,且屡次主动联系 新闻 媒体,是否有别的动机?

昨天,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妙影电子”法人代表吴旭华。她强调,自己的维权行为也是被逼的。“对于舆论的质疑,我可以理解,但我是正当维权,光明正大。”

选择这个时间段,吴旭华坦言,有偶然也有必然。“作为一家创业阶段的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我们把大量的人力物力都投入到了产品研发中,而且我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家有雄厚背景的企业,会犯这样一个低级的法律错误。”吴旭华称,他们是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打车软件大战的升级,知晓除了自己,还有一家“嘀嘀打车”的。

而吴旭华所说的“必然”是指“小桔科技”对此事的处理态度,让她不得不走法律途径。

“当我们把侵权的行为反映给小桔科技后,今年3月初至5月初,他们来杭州和我接触过四次,但都是无果而终,负责人甚至出言不逊。我的感觉,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吴旭华说,她意识到没有沟通的余地,只能选择诉诸法律。

至于主动接触媒体,吴旭华的理由是希望能够获得公平。“相比较,我们是一家小企业,商标也是我们重要的无形资产,正如小桔科技负责人说的,他们拥有强大的后盾,所以我们想通过媒体把真相公布出去,至少让公众知晓,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昨天,记者通过电话、短信,多次与“小桔科技”法人代表、CEO程维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了解他对此事的回应,但他都拒绝了直接采访,而是让记者联系其公司公关部负责人。

沟通多次,“小桔科技”公关部也没有正面回应种种疑问。“由于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便于置评。但是我们相信,无论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最终都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回答。”

虽然没有正面回应,但是“小桔科技”特别强调“小桔科技公司是一家负责任的移动互联网公司”。

对此,“妙影电子”委托的商建刚律师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小桔科技”是主观故意侵权,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一家正常的企业,在注册使用一个商标时,都会先去相关部门检索,看是否已经被使用,而小桔科技明知‘嘀嘀’已经被注册,还执意申请,且在没有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主观上就是故意。”

记者了解到,目前,“妙影电子”已经联系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两家律师事务所,对“小桔科技”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二是赔偿人民币八千万元。

至于八千万元赔偿金额的依据,商建刚律师说,“主要还是考虑被告方的获利情况。”

据“嘀嘀打车”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1月10日至3月底,嘀嘀打车用户从2200万增加至1亿,日均订单量从35万增长至521.83万,嘀嘀打车累计投入现金补贴14亿。到3月28日,嘀嘀打车在覆盖的全国178个城市,日均订单达到521.83万单。市场研究机构易观国际近期的报告显示,嘀嘀打车占据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5.3%。

5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向“妙影电子”发出“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称“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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