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微博|微信)讯:90后以1元/部的价格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向他人提供淫 秽视频下载服务,被判刑5年罚款7000元,为何被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990年出生的男子李某,因在2013年4月至12月间于广州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上,以1元1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 秽视频下载服务,后来被警方当场抓获。在李某的电脑主机内,警方发现了7810部淫 秽影片。南都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李某因构成复制、贩 卖淫 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是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一审被花都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
据判决书披露,男子李某来自外省,只有初中文化。花都区检查指控,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以1元/部的价格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向他人提供淫 秽视频下载服务。
2013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通过电脑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 秽视频文件3个。当天,公安人员就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了李某,并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 秽影片目录6本及非法收益5元。
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 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 秽影片目录本。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 卖淫 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
花都区法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介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上述规定的行为,制作、复制淫 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或贩 卖淫 秽影碟、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或制作、复制、贩 卖、传播淫 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而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男子李某电脑中存有的7810部淫 秽影片,显然是被定性在了情节特别严重档位上。但由于并未完全实施,被认定犯罪未遂,加上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称已经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最后一审对李某以上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0元。缴获的电脑主机和淫 秽影片目录本6本予以没收。
我不觉得这是什么值得调查的事情,就算这个段子是假的,生活当中也处处在发生类似这样的真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