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微博|微信)讯:不久前内地电信诈骗猖獗,自「徐玉玉」案开始,接连发生几宗学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的案件,导致一些受害者猝死或自杀。还有一位老教授因个人信息泄露,被诈骗1700多万人民币。同时,各种推销电话、促销短信泛滥成灾。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
昨日(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考虑到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此前的一审稿,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如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也被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一审后,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据此,二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早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曾表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虽然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卖一个手机号也就几毛钱,如果去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问题就在这里,哪怕卖一毛钱也是卖了信息,也是构成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应独立入法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讨论热点。此前,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项下,也有认为可归为人格权、隐私权。
「我认为,不论是归到『知识产权』,还是归到『隐私权』,都不合适。」孙宪忠说,「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市场转让、市场开发」,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相悖;传统观点看来,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属隐私,可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更加有效的治疗,由此看来,个人信息并不属「隐私」。因此,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独立出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入法,更为稳妥。
孙宪忠强调,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那要泰安和潍坊竞争一下了,一个抢银行,一个抢金店,不过最终脸上有光的都是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