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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仔细研究这段话,该法规确实对于各类影音产品进行了限制,除了报道中提到的《康熙来了》、《火影忍者》、《老男孩》等电视电影作品。但是,真正对于影音产品制造商而言,这种限制更能为期实现盈利最大化、实现影音产品规范化提供保障。 纵观本法,利与弊是相对的。当下网络视频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除了一些院线上映大片之外,还有时下正火的微电影,这之间有大部分作品可能有种种原因难以经过《电影公映许可证》,那么其上映是不是就会滞后?其次,如果包括想学生的影视作品若未经过《电影公映许可证》,岂不是不能参加各类的电影节? 目前的国内的电影热,有利于促进此项法规的发展。但是,其法规的严密性还需要经过大众的共同审核才可能达到平衡。
[趋势网特约作者 doggedzhao]
其实这种高度的铁栏杆对虎是无效的,它如果真的很想吃,纵身一跃就进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