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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不断现于各网页、SNS等场所的“黑色企业”一词,被网友用于批判特定企业,这是否构成了损害名誉的行为呢?根据情形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名誉的赔偿呢?就此问题,我们采访了大阪过劳死问题联络会事务局长岩城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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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网(微博)讯:

近几年来,效益长期低靡的企业被“冠”上了“黑色企业”这一流行称号。给职员分配过多工作量,加班费少,总是超时工作,这种施行“超量工作”的企业就是所谓的“黑色企业”。 综合性网站“2ch”里有一个“黑色企业排名”,经常被公司员工或退休者评论。2012年11月,一本名为《黑色企业——吞噬日本的妖怪》(今野晴贵著)的书出版,成为话题。

现在不断现于各网页、SNS等场所的“黑色企业”一词,被网友用于批判特定企业,这是否构成了损害名誉的行为呢?根据情形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名誉的赔偿呢?就此问题,我们采访了大阪过劳死问题联络会事务局长岩城穰。

●仅仅被归为“黑色企业”无法构成“损害名誉

“黑色企业”一词作为“不应该就业的企业”之意,有以下几层含义:

1、施行违反法律的工作制度或经营方式且无整改之意。

2、分配极为苛刻的工作量,超长时间工作,节假日工作。

3、经常性以权压民,滥用职权。4、大量雇佣员工,滥用劳动力,最后使员工被迫辞职。 但是,仅凭企业的某种不适宜行为就将其归为“黑色企业”一般不会构成损害名誉的行为。这是因为“并未直接表现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名誉损害”指“公然表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刑法230条第一项),仅凭“黑色企业”这一言论难具说服力。

此外,“没有示明事实,公然侮辱他人”(刑法231条),也有可能被定为“侮辱”,但此范围比较宽泛,也难下定论。

总而言之,仅仅在网页上写“黑色企业”就够成损害名誉或侮辱的罪名而进行赔偿的几率很小。

● 曝光黑色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损害名誉”的原因

“有些人会这么认为,‘这个公司还流行着义务加班’,‘社长喜欢滥用职权’,‘商家欺骗消费者,商德败坏’这些具体事实与败坏名誉更为密切。”

针对如果网友将公司违法行为具体列出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名誉,岩城律师作出如下说明。

“在这点上,即便是构成损坏名誉的行为,(1)事实有关公共利益,(2)事实曝光是为谋求公众利益,(3)有事实证据在场,均不构成违法行为(刑法230条之二,第1项)” 因此,公司施行违反劳动法的工作制度或违规营业、滥用职权等,(1)这事关公共利益、(2)有凌弱之嫌,(3)如果是事实,说说也无妨。

简而言之,只要符合上述三条,网民曝光公司的行为也通常不会构成损害名誉的侵权行为。

“现在社会正流行这一类型的投票活动,由于这些批评是基于劳动标准监督署和法院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因此这还不至于构成赔偿请求或刑事上诉的条件。” 虽说在网上发布关于“黑色企业“的言论没有太大问题,但具体写什么还是应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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