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讯:[趋势网特约作者 2wing]
今年五月,联邦法官裁定:只要是发表在Facebook上的言论,哪怕未经深思熟虑,也同样享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此前也有很多关于这个决定的争论。但弗吉尼亚州汉普顿的县副治安官Daniel Ray Carter却认为,由于自己是一个Facebook的爱好者而遭到解雇。如果按照联邦法院的裁定,解雇是正确的做法,因为爱好Facebook并没有归入到言论自由中。
该男子不满被解雇,决定上诉,Facebook和美国民权同盟(ACLU)给他提供援助。Facebook在陈辩书中说到:“当一个人浏览Facebook时,对其感兴趣的话题发表见解,那么她的言论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美国民权同盟的辩护状说到:“一个因特网用户点击一个按钮时,他可以上传或者观看视频,捐助一个活动,发送一封邮件,签署一份请愿书,给政客发一封早就写好了的邮件,他也还可以做很多其他毫无争议的事情。这些事情的完成并没有否定他们所要表达的实质。按照地方法院的说法,给汽车保险杠贴纸,在衣服上别上某个运动的徽章,在自家草坪上画上一些标志,这些都没有什么深远的意义,所以没有权利享受宪法的保护,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特别的影响。当然,上述的所有行为都受到宪法的保护······”
眼下,很多人都通过网页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支持某一位候选人,而不是用实际的文字表现。“我喜欢这个网页”或者“我支持这位候选人”,都是无形的。不管他们是点击“like”这个按钮还是通过键盘敲下文字,他们所要表达的实质都一样:他们向外界阐述个人信仰,兴趣,和观点。不论这些信息是怎样表达出来的,这才是第一修正案真正要保护的本质。
美国民权同盟的法务专员Aden Fine认为,“Facebook为保护其爱好者的言论自由而述写陈辩书的行为应该受到赞许。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第一修正法案保护每一个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无论他们采取何种形式。Facebook已经成为成千上万美国人的一种沟通方式,如果在Facebook的一些基本的行为,譬如爱好Facebook都得不到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想必第一修正法案理应保护的言论自由也相当有限。
这个申诉一定很精彩,对于它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但可以肯定的是,关于人们该怎样运用社交网络这个问题,一定会引起很大的分歧。
原文链接:
http://www.webpronews.com/facebook-first-amendment-rights-according-to-the-aclu-2012-08?utm_source=Social+Media_sidebar
酒店有酒店自己的规定,干嘛要非得破坏人家的规定,日本还有不招待中国人的饭店呢。